律师普法
来源:洛阳继承律师时间:2023-07-04 10:21:15
案情简介
2005年5月,A先生与B小姐登记结婚;A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,婚后两人共同居住。2014年4月,A先生不幸病逝,并无立下遗嘱。A先生去世后,B小姐向A先生母亲C女士提出分割A先生遗产的要求;C女士则以两人并无生育子女、房屋为A先生婚前个人财产、房屋升值与B小姐无关等理由予以拒绝。
2015年9月,B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继承该房产,由A先生母亲、父亲及B小姐自己各占三份之一的份额。那么,B小姐可以继承其丈夫婚前的个人财产吗?
洛阳继承律师解析
根据有关规定,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本案中,A先生去世后,其遗产包括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。
由于A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,B小姐作为其配偶,与A先生父亲、母亲C女士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依法继承A先生的遗产。因此,C女士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,B小姐有权继承其丈夫A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。
现实生活中,由于种种原因,被继承人并未能在去世前订立遗嘱,即其遗产并无具体、明确的分配方案。这意味着,被继承人在留下遗产的同时,亦将遗产分配纠纷隐患留给了继承人,这极其容易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。
因此,对于有订立遗嘱条件的朋友,建议提前订立遗嘱,以降低去世后家庭矛盾和继承纠纷产生的风险;本文所述仅供参考,具体遗嘱订立时建议可详细咨询律师意见。
洛阳婚姻继承律师提醒:现实生活中,由于种种原因,被继承人并未能在去世前订立遗嘱,即其遗产并无具体、明确的分配方案。这意味着,被继承人在留下遗产的同时,亦将遗产分配纠纷隐患留给了继承人,这极其容易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。因此,对于有订立遗嘱条件的朋友,建议提前订立遗嘱,以降低去世后家庭矛盾和继承纠纷产生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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