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随笔
来源:洛阳继承律师时间:2023-07-04 09:53:58
我国民法典规定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,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:
1、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。因为于继承开始前,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,仅享有客观权利,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,是不得抛弃的。
2、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。因为遗产分割之后,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,这时,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,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,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。
3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,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,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。但是,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,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,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,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,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。
相关推荐:
继承父母的房产,有哪几种方式?洛阳继承律师魏书雨:
咨询电话:13700814906
执业律所: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
律所地址: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唐宫路交叉口升龙广场汇金中心712室
办案范围:遗产继承、继承纠纷、遗嘱代书和遗嘱见证服务、遗产继承诉讼代理服务、遗产规划服务等